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3********,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泸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1日,马某某驾驶号牌为云******的“英致727”普通客车(未挂牌,载段某丙、段某丁共3人)沿**路由泸西县**镇**村村驶往师宗县**镇**村方向,07时20分,当车行至泸西县**镇**路**村路段时,与对向驶来由黎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黎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马某某驾驶肇事车逃离事故现场。14时许,马某某到泸西县公安局白水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08月10日,黎某乙在泸西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认定,马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段某甲、马某某、段某乙、黎某甲、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逃逸,负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绶仑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365****、1800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财物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4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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