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村**村路**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8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金乡县鱼山镇沙河桥西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346省道交叉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魏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魏某某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衷某某受伤。2019年12月1日10时许,被害人衷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茜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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