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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200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兴城市**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辽P****9号小型轿车沿兴城市沙上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4公里加200米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交叉路口左转的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辽P****0号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经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杰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兴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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