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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04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0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陕汽牌重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东五环外环主路22公里+800米处,与前方吴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追尾事故,两车均停在五环主路上。

当日1时2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京AD****)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地点,与李某某车辆后部相撞,致使李某某车辆又与吴某某车辆后部相撞。事故造成马某某受伤、马某某所驾车辆内的乘车人齐某某(男,殁年64岁,河北人)当场死亡、三车损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因受伤于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1月13日自动到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的照片等;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魏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8.其他: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瑞冰

检察官助理:刘珮露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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