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54********,汉族,文盲,务农,住安徽省肥西县**镇**村**队(户籍地为安徽省肥西县**镇**村**队)。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5时20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肥西县G206国道西侧辅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当车行驶到G206国道1133KM+100M处时,碰撞到行人董某某,致行人董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事故中,被告人马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董某某无责任。
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董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伴有(脑受压)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属重伤二级;被害人董某某之损伤符合行驶中的交通工具碰撞后摔跌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事件单等书证;
2.证人卞某某、许某某及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肥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材料;
6.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违法驾车,致1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发生,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附条件:如果在一审判决前全额赔偿到位,并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云祝
书 记 员:李沃幸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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