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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庙**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6时许,马某某驾驶皖******轻型普通货车自西向东行驶到蒙城县**镇**村**庄路段时,将自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李某某撞倒,至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马某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尸体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兴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贾东林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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