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7********,回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批准逮捕,2020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兰山区。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着平邑县明温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林村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鲁******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使李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马某某行经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行车,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车辆信息、户籍信息等书证;发破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希龙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兰山区;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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