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镇**屯**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5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鲁******号普通低速货车,沿***由东向西,行驶至菏泽市高新区**镇**村路口处,与行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张某某死亡。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马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马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庞坤粉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明县**镇**屯**村**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_》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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