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8〕25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 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8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镇,现住在吉林省抚松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9月29日 被抚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9月18日4时50分驾驶吉F****6号小型轿车沿抚松县露水河镇正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正阳大街与露水河宾馆东侧道路交汇处时,与行人金某某相撞,造成金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蔡某某、张某某、某某某的证言;
(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四)白山市抚松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吉林省抚松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
(六)书证:案件来源、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代红
2018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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