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区**乡**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云******小型普通客车由**区**乡向**街道行驶,13时25分许行至**区境内K978+200米处(***路口)时,由于其驾驶机动车掉头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致其所驾车辆左前部与邱某甲驾驶的云******号小轿车(载浦某甲、浦某乙、邱某乙、刘某某、邱某丙、浦某丙、王某某)相撞,后云******号小轿车前部又与道路中心隔离带碰撞,造成邱某甲、浦某甲、浦某乙、邱某乙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刘某某、邱某丙、浦某丙轻伤一级,王某某轻伤二级后果。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马某某报警并在现场抢救伤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四人死亡,且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利华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羁押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