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5〕17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住荥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6日20时40分析,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临时牌号为豫A1**号厢式货车,沿S325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夏邑县济阳镇十字路口西侧时,在与对面的来车会车时,撞上行人刘某某,致使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夏邑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马某某出生于1970年,系完全刑事责任成年人;系有证驾驶;
2、夏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马某某的到案经过,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济阳派出所投案后被带到交警大队的事实;
3、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实:被告人家属于2015年1月3日赔偿被害人家属30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事实;
4、刘某某住院记录、死亡记录证实:刘某某于2014年12月27日01:42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
5、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12月26日晚上8点40分许,驾驶着临时牌号为豫A1**号厢式货车,沿S325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夏邑县济阳镇十字路口西侧时,对面开过来一辆半挂车,因为对方车灯太亮,在与对面的来车会车后,才突然发现文档车前面有五六米处有一行人,就慌忙刹车并向左打方向盘躲避,在躲避过程中就撞上行人。事故发生后,就停车见行人趴在地上,就拨打110、120,122电话,当时以为那人不行了,我就去济阳派出所投案了;
6、河南省夏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认定:刘某某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颅骨骨折、颅底骨折、气颅。刘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意见;
7、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的现场情况。
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肇事的事实经过的供述稳定、一致,详细供述了肇事的经过及到案的情况,且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相关书证等均能互相印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间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的肇事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投案,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朝勋
刘永刚
2015年9月24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 卷宗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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