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8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乡**村**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皖K*****号自卸货车沿32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28国道淮滨县境内与335省道丁字路口时,与丁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丁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淮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某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等;2.证人丁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宏
检察官助理:余军梅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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