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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210号 

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5**********,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人员,住河南省**********。2020年11月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豫******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平县建设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晁陂镇玉祥社区门前处时,与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随伤者去医院救治。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某的头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协商,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兆卿

20201126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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