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2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区**路**号,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号楼***室,系陕西******公司员工(司机)。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城看守所。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陕A11C8Z号车沿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大官邸门口人行横道处时,与从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叶某某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叶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12日死亡。
2019年10月31日,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城大队以第201903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萌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渭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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