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在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镇**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2时59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号为吉A5****的白色小型轿车行驶至双嫩高速公路黑水至白城方向214公里加150米处时,车辆驶入右侧边沟,碰撞右侧护栏,致驾驶员马某某受伤、乘车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马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能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谅解,可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鹏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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