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街**巷**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1时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沪H7****小型轿车从福州市台江区排尾路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君临闽江小区停车场入口处,右转弯进入停车场入口通道去按停车场的闸门按钮准备进入停车场停车时,因车辆进入通道过多,触摸不到按钮,马某某挂倒挡将车停在能触到按钮的位置,此时车场闸门开。马某某在未确认车辆挡位正确的情况下,加大油门进入停车场,致使车辆快速后倒(经检测倒车过程的平均速度约为21公里/小时)。在倒车过程中,沪H7****小型轿车后右车身区域碰撞车后方从排尾路南侧人行道西往东步行的林某某身体,致林某某摔倒,轿车右部底盘区域驶过并碰擦、挤压摔倒在地上林某某身体致其身体损伤。随后轿车继续后倒,直至该车的保险杠碰撞排尾路道路中心隔离栏才停止。倒车停止后,被告人马某某在未观察马路前方状况的情况下,挂前进挡驾车往前行驶,前进过程中,该车的右部底盘区域又驶过并碰擦、挤压摔倒在地上林某某身体,并继续往前驶入君临闽江停车场后才停下来。行人林某某当场死亡。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江大队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103120200000032号)认定:马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系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1月30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在保险金给付基础上另赔偿被害人林某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222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驶证、驾驶证、押物品、文件清单、暂扣车辆放行单、现场指认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据公开记录、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吴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1)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车速鉴字第3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车速鉴字第3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车痕鉴字第8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车痕(C)鉴字第15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2020092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醇鉴字第19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病鉴字第2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8)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103120200000032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6.试听资料:光盘三张,内容为2020年9月21日11时3分至11时10分排尾路、君临闽江停车场内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确认车辆挡位的情况下,加油门起步,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在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查看,发生二次碾压,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晨燕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40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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