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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08时23分许,驾驶陕C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宝鸡市金台区**村道与引渭路交叉路口处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被害人康某某驾驶的沿引渭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陕C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致康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康某某于同年8月30日死亡,经鉴定康某某系遭受强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性能、痕迹、车速鉴定意见书等;

4、​ 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光

2020年4月22日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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