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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6251957********,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久治县,住青海省久治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河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河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4月23日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0时45分,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害人总某某、则某某乘坐马某某驾驶的大众牌小型轿车(青FH****)从青海省西宁市前往果洛州久治县,经过河南县阿赛公路221km+770m处时,因马某某超速驾驶机动车、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驶出路面,撞击交通标志固定底座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人马某某、乘车人则某某受伤,被害人总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的青FH****号车的速度约为77km/h~82km/h,属超速行驶机动车;被害人总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众牌肇事车辆(青FH****);2.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个人陈述材料、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驻人口登记卡、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影像诊断报告、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3.证人证言:证人才某某和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示意图;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本案系单方事故,属过失犯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系一家人,双方无任何争议,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从轻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免于刑事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拉加才让

书 记 员:娘 毛 

2020年5月2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青海省果洛州久治县**乡**街,联系电话:15009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肇事车辆1辆,型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青FH****。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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