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3********,无职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龙井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龙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吉HHN183号五菱牌小型轿车,沿龙井市开发区科目三考场道路行驶至延石公路交汇处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车辆驶离道路翻入沟内,造成乘车人陈某某、姚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2日姚存根因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03月17日,龙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姚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出警的民警投案自首。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两位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常住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保险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二)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吉医司[2019]病鉴字第466号文书;
(三)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朴东梅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男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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