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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5********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19时10分许,马某某驾驶云C*****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至**线K152+600M处时,与同向崔某某拉着的手推车相撞,造成崔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和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使死亡一人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立新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已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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