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8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乡**村**村**号,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3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云JAZ***号灰色轻型普通货车,沿澜沧县国道227线由普洱市向澜沧县方向行驶。22时52分许,当其驾驶的车辆行驶至国道227线K3597+500米处时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接受民警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及时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检察官助理:罗梦君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号内,联系电话:1398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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