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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公诉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2月8日19时许,醉酒驾驶蒙******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省道1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商大公路交叉路口处时,对机动车观察不够,未采取避让措施,且严重超速行驶,与沿商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由朱某某驾驶的蒙******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蒙******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白某甲、景某甲死亡,乘车人白某乙、白某丙、景某乙、驾驶人朱某某以及蒙******号小型越野客车乘车人赵某某受伤,两车及道路附属设施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过错较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积极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死亡证明、鉴定意见告知笔录;

2.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3.证言;

4.嫌疑人陈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及道路监控录像光盘2张;

8.收条;

9.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备证据的证明能力及证明力,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彬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商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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