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0211978********,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沿和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兴路与丽山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张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应峰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小区**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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