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97年**月**日,居民身份号码6403021997********,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吴忠市人,无业,家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村**号楼**单元**楼**。2018年11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5时13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宁A****C号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沿吴忠市利通区同心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同心街西盛加油站门口处,与同向前方何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2、现场勘查笔录;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民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壹册共133页及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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