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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93********,大学文化,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人,现住安丘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3时42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安丘市新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乐源大道交叉路口处时,与周**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死亡。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王**的证言;4、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书、山东天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东强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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