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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85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庄**号。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临泉县**街道**庄至**营乡道县乡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庄“**店”门口路段时,在超越同方向车辆时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无证驾驶且醉酒后的左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碰,随后二轮摩托车又撞在徐某某驾驶的停在家门口的津******轻型普通货车上,事故致使左某某当场死亡,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马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4.安徽某某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辆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马某某能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1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事故赔偿调解书等共计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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