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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住涡阳县***道**社区***自然村***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9时38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太和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太和县***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凡某某驾驶的“**”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凡某某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胡某某受伤,经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凡某某、胡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马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颖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涡阳县***道**社区***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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