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身份证号码3422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区**乡**街道**庄(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定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9时40分许,马某某驾驶川S87***、川S72***重型半挂货车沿三池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到定远县三池路半面店(2km+400m)路段驶入逆行车道,迎面与邱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邱某某受伤,三轮电动车乘员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马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 证人祁某某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玲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安徽省宿州市**区**乡**街道**庄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通知书1份、情况说明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