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Z43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寿县**镇**街道**选区**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月26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皖DC3179号轻型厢式货车于寿县寿春镇南关小区门口路段由南向北停车起步时未仔细观察,撞倒行人刘某某、周某某(轻微伤),刘某某当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符合生前因车轮碾压胸腹部,造成内脏破裂出血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某电话报警,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寿县公安局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寿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滨滨
检察官助理:蔡家利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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