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7116,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卢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红色恒辰牌电瓶三轮车,沿颍上县**镇**村东西向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超市西侧十字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卢某某驾驶的红色金雷豹牌两轮电瓶车相撞,造成卢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卢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守跃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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