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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91********,汉族,高中文化,东营鑫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调度工,户籍地东营市河口区,住东营市河口区**镇镜湖社区26-1-402。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河口区新户镇盐山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盐山村东侧路口处时,与沿盐山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鲍某某驾驶的鲁******小鸟牌电驱动二轮车相撞,致使鲍某某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指使马汝波冒充肇事车辆驾驶员。2020年6月24日,鲍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鲍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洁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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