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单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单县某某村南北向道路自南向北行驶时,因在南北向道路西半幅行驶而与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马某某肇事后逃逸,并让其妹夫杨某某(另案处理)冒名顶替其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经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至严重颅脑损伤血气胸而死亡;在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8.5mg/100ml;1.速利达牌电动三轮车事故时沿事故现场南北向道路西半幅路面由北向南行驶;2.本次事故的接触碰撞点路面位置位于事发地点处南北向道路西半幅路面内;3.本次事故的形成过程见上文“四、1.5”所述;4.鲁******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碰撞瞬间的速度为82km/h;5.速利达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经单县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由单县公安局行动技术大队出具的鉴定书等;5.勘验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帅敬如
检察官助理谢囡囡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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