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及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镇**村**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12时45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鲁******号联合收割机在武城县郝王庄镇庞庄村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南路口处时,将由南向北步行的侯某甲撞倒碾轧,致使侯某甲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24日,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侯某乙、庞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武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奂芳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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