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5时44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鲁*****重型厢式半挂车沿济南市**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济南市历城区**路**路交叉路口处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适遇被害人刘某某骑行电动二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的鲁******/鲁*****重型厢式半挂车向左躲避过程中,由于其装载货物质量比较大,车辆质心升高,致使车辆向右侧翻,在侧翻过程中,其右前部与被害人骑行的电动二轮车左侧接触发生碰撞,碰撞后半挂车右侧倒地,并把电动二轮车压于其驾驶室右侧与路面之间,事故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马某某报警,并被送去医院救治。
经尸体检验,被害人刘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整个机体的毁损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一方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烨
检察官助理:张猛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处,联系方式1562896****;
2.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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