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31996********,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阳信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阳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鲁******轻型普通货车沿阳信县河流镇东西环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刘庙街村路段时,与被害人沈某甲停放于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三轮车将站在车尾部的被害人沈某甲撞倒,致使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阳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沈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4、证人沈某乙、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
检察官助理:佘晓菡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信县**镇**村;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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