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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桂K****1小型面包车从全州县**镇**街上出发,准备到**镇**装货,当车行驶到**镇**路段时,车头右侧追尾碰撞到前方同向由唐某某驾驶的桂C****2二轮电动车尾部,造成一起唐某某受伤住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11日7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领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马某某赔偿死者方的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秀娟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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