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横县**镇**街**房(户籍地广西玉林市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桂A****S小型普通客车从横县云表镇中心卫生院方向往其租住的云表镇黄某甲出租屋方向行驶,行经**镇**街**号门前路段时,适有被害人姚某甲在道路上玩耍,由于马某某驾车在居民居住区的道路行驶未避让行人,致使桂A****S小型普通客车右前轮与姚某甲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姚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打电话报警并配合民警处置;经民警的询问,马某某如实供述其本案的犯罪事实。经鉴定,姚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姚某甲家属人民币718803.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桂A****S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姚某乙、黄某乙、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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