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浙A5T****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盈新路工地装渣土超过核定载质量的151%后驶往萧山区益农镇。当日6时40分许,当其驾驶前述车辆沿三益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萧山区瓜沥镇张神殿村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殷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殷某某倒地后左脚被货车轮胎碾压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殷某某左足多发开放性跖骨骨折,左足多发开放性趾骨骨折,左足跖跗关节脱位,左足脱套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等,行多次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4.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车单、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取证据清单、车载视频监控资料、接警单、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证据检验、鉴定委托书、交通违法车辆装载物过磅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额外补偿承诺书;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证据制作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瑞华
检察官助理:王 昕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2册、补充卷1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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