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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405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枣庄**区供销联社工作,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路**号**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1时许,马某某驾驶苏******号小型轿车沿台儿庄运河北岸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马兰屯镇北闸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及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孙某某、王某及乘坐在电动自行车上的李某某受伤,三车部分损坏。经鉴定,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双肺和双下肢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当日马某某被口头传唤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及被害人王某近亲属损失并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汪某某、宋某某、王某某4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晁文靓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卷外材料一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被告人意见书、听取辩护人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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