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43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5********,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焦作市武陟县**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宗申”牌电动三轮车,沿武陟县城**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市场”路口东侧路段时,与同方向站在路东侧非机动车道边卸货的冯某某相撞,致冯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马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冯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29日死亡。经鉴定,冯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可能性大。经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马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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