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句容市**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7时5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苏AU****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句容市宝华镇五地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句容市宝华镇五地路与S002(原337)省道交叉路口地段处,与同方向准备实施左转弯的被害人朱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所骑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二轮电动自行车损坏、被害人朱某某死亡。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方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检验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等笔录;5.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阅、制作的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传兵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95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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