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9221968********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盐城市**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9时10 分许,驾驶苏JW**** 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启东市公园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通海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公园北路由北向南行经该路口由李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致李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即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民事损害已赔偿,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4.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兴昌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