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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0********,汉族,中技文化,建筑工人,住新沂市**街道**村(户籍地: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马某某驾驶苏C6****号小型轿车,沿新沂市广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河花园小区公交站台南侧地段,撞击何某某及苏C6****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何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马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何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窒息死亡。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肇事后至新沂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

5、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尚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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