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靖江市**新村**幢**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7时8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持B1B2型驾驶证驾驶皖D2****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靖江市新夹公路新桥镇夹港南路178号门前路段时,因其疏于观察道路交通情况,未与右侧车辆保持足够的横向距离,导致其车右侧碰刮宦某甲驾驶同向行驶的已备案10****号电动自行车左侧手柄,宦某甲倒地遭皖D2****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致宦某甲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宦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凌积中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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