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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公诉刑诉〔2018〕42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临泉县****居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3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4 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S**线由东向西行驶到沈丘县**乡街上路段时,撞住行人李某甲,致使李某甲伤及头部,经沈丘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沈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倩

马广路

2018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临泉县****居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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