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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89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区**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6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17日该院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2019年11月4日受理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4月03日07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天威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保定市糖尿病医院门前处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横过马路的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2019年1月29日被害人杨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持续昏迷,长期卧床,继发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八条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长:戴军峰

2019年122

附: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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