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4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4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23时35分许,在迁安市**乐线**路口,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京NS****号小型越野车(上乘坐徐某某)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马某某和徐某某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后,又联系贺某某(已另处),让其对交警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贺某某到达后,被告人马某某与徐某某离开了事故现场。后交警赶到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时,贺某某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并随交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到迁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迁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李某甲家属为被告人马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火化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徐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陈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鉴定意见:迁安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平玮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迁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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