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现住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6日22时57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R******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峡**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西峡县城区**路与**大街交叉口路段,与同向前方田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乘坐人:张某某)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田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驾车逃逸。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交通事故认定书、西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如果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照青
检察官助理:胡 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