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7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山东省鱼台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7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于同日将案件移交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19时01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鲁H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J356挂号牌重型平板半挂车)在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丰苑侯府小区附近时,车辆与在该路段横过道路后在中央隔离护栏旁停留的行人张某某发生刮碰并碾压,造成被害人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腹部、会阴部严重开放性挤压伤伴大出血而死亡。经认定,在本起事故中,马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玉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欣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书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