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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检诉刑诉〔202032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海林市**镇**农民,住该村。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海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牡丹江市海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证已失效)驾驶黑10-*****号骥驰牌轮式拖拉机,拖拉机车灯已损坏,沿海林市**环乡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0km+970米处时,因望不够,未靠道路右侧行驶,与对向行驶被害人赵某某(无驾驶证、醉酒)驾驶的黑C*****号林海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应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应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认定:赵某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心脏破裂死亡。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认定:马某某中未检出乙醇。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35.4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黑龙江省大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海林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洪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诉讼卷宗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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